淮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的门槛按“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表述,第二条给出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安排,第三条确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第二十三条对起征点免征机制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按季计税期间。
内容整理:方舟企探内容研究组首次发布:2026-06-25最近更新:2026-10-01来源查阅:2026-10-01适用地区:淮北官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023年8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按季申报的对应关系以申报表口径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五百万元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判断口径与免征门槛口径不是同一件事,需要分别对照。

先看公告原文的表述
淮北的小规模纳税人问季度免税额度,先要注意一个口径问题:政策原文的免征门槛是按“月销售额”表述的,并没有出现“季度额度”这样的数字。凡涉及门槛的引用,都按公告原文的口径来,不替换成其他说法,也不作数值上的推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明确: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是本文引用的门槛表述,也是判断能否适用时的基准。
与免征并列的还有征收率一侧的安排: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开篇把免征门槛与征收率优惠同时列出,是因为这两条分别回答“免不免”与“按什么征收率收”两类问题,只看其中一条容易把两类安排混在一起。
还有一层背景需要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法第九条界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第十一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第二十三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免征机制作出规定。这些条文与上述公告共同构成判断时的条文依据。
免征门槛:19号公告第一条
第一条是免征条款: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对象与条件都写在这一句里,但需要注意度量口径。
这句话包含三个限定:适用对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量口径是月销售额;数量界限是10万元以下,且含本数。三项一起看,才能把口径对准确。
在免征机制的立法层面还有一条规定需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二款规定,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文引用门槛时,仍以公告第一条的表述为准,替换口径的说法一律不采用。
征收率:19号公告第二条
第二条讲征收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条针对的是适用3%征收率的部分,与第一条的免征是并列的两项,适用对象并不相同。
“3%”这个征收率本身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条文的落点是计税方法与征收率,而公告第二条在3%的基础上给出减按1%征收的安排。
同条还对预缴作了对应安排: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征收率与预征率是两处不同的表述,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引用时需要分别对应。
执行期:19号公告第三条
第三条给执行期: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的发布日期为2023年8月1日。把发布日期与执行期放在一起记下,判断一笔业务能否适用时,时间落在执行期内才谈得上适用;超出这一区间的,本文不延伸推测。
一笔应税收入要适用这项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点: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落在公告第一条的口径内、应税行为发生在执行期内。三项缺一,都不能直接援引本文的结论。
另外要注意条文的现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涉及征收率、销售额与纳税人的表述,宜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与公告为准,不再以已废止的行政法规作为依据。就本文对照的两项安排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一条仍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二十三条仍就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免征作出规定,公告给出的减征与免征安排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对应条文;具体某一年度的执行标准仍以当年有效的公告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按季申报的口径
“按季”本身是一个计税期间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这一条说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适用按季计税期间的纳税人之一。
公告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按季申报时的对应关系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本文不提供折算后的数字,也不建议自行折算后直接使用。与计税期间和申报期限有关的规定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把两处规定分开之后,"季度"与"月份"就不必自行推算:计税期间按核定或适用的口径执行,门槛则按公告原文的口径引用。遇到对应关系的问题,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销售额的两个口径:身份判断与免征门槛
还有一个容易被混用的概念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七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些条文处理的是“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身份判断问题。
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的门槛表述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它处理的是“能否免征增值税”这一问题。两处的计量周期与数量界限都不同:一处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与五百万元,另一处是月销售额与十万元。核对时按各自适用的条文分别对应,不宜用一个口径去解释另一个口径下的结论。
销售额本身的范围,另有条文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判断某一项收入是否计入,按这一界定与申报表口径处理,本文不对具体业务作个别认定。
几个常见疑问的条文对照
有人问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政策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此处不使用公告之外的数字作替代;按季申报如何对应,以申报表口径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有人问3%减按1%是不是免税。公告第二条用的是“减按1%征收率征收”,与第一条的免征不是同一项内容,二者的适用对象与计算方式都需要分别对照。
也有人问免税与开票是什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这一项规定的对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公告第一条判断免征所用的销售额口径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定;销售额是否计入、如何申报,按申报表口径逐项核对。
还有人问两类优惠能不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该条针对的是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情形。
边界与限定:只用公告表述
本文不使用公告原文之外的任何门槛表述,不承诺具体税负结果,也不编造地方额外减免。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涉及具体适用的,都以公告原文与主管税务机关公开的口径为准。
把结论收在一处:门槛以公告原文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为准;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三项内容一并对照,判断时三项同时满足。
申报准备的操作顺序(方法说明)
把政策落到申报时,可以先做一件事:把当期的应税销售收入按申报表的项目逐项归集,区分开票与不开票、应税与非应税,再看合计口径与公告门槛是否对应。这一步属于申报准备的操作方法,不是法规条款,作用是让“月销售额”这一口径在自家账上有一个可核对的来源,而不是凭印象判断是否达到门槛。
归集时还要注意计量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涉及外币结算的,按这一条处理后再进入口径判断。
归集完成后再对照公告原文判断是否适用免征或减按征收;遇到对应关系不确定的地方,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不自行推导,也不把未经确认的口径直接用于申报。
官方入口与来源核验
本文条文依据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上述条文均可在上述来源页面查阅。
涉税事项的在线办理与指南查询入口为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本地的政务公开信息与办理入口为淮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的申报口径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本地核对路径:淮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uaibei.gov.cn/)提供淮北本地政务公开信息与办事入口;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提供涉税事项与办事指南查询入口。办理前可在这两个入口核对当次事项的公开清单与系统提示。
如需按申报表口径逐项核对销售额归集,可通过文末的微信二维码说明你的申报周期与开票情况,便于按同一口径整理。
参考依据
适用地区:淮北。政策、材料、费用和办理时间可能因地区、时间和主管部门要求不同而变化,提交前应以最新官方信息和实际办理系统为准。
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是多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按季申报如何对应,以申报表口径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3%征收率减按1%是怎么回事?+
2023年第1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
2023年第1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8月1日。
按季申报怎么对应门槛?+
公告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按季申报时的对应关系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不使用公告之外的数字作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与门槛的计量口径属于两处不同的规定。
免税额度与开票有关系吗?+
公告第一条判断免征所用的口径是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两者属于不同层面的规定,销售额是否计入按申报表口径逐项核对。
没开发票的收入怎么处理?+
公告第一条的判断依据是月销售额,本文按原文口径引用;销售额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的界定与申报表口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本文不对某一笔具体业务是否计入销售额作个别认定。
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纳税人?+
公告2023年第19号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断可否适用,依据是纳税人类别、销售额口径与政策执行期三项,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本文不对个别主体作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