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
黄山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行起征点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本文说明这个数字的依据、未达到与达到的分界、达到后按全额计算的口径、1%征收率的除外范围,以及旧依据的停止执行。
内容整理:方舟企探内容团队首次发布:2026-07-06最近更新:2026-10-01来源查阅:2026-10-01适用地区:黄山内容类型:城市问答官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黄山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按现行起征点标准,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需要区分起征点与免征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季度销售额恰好等于30万元的,属于达到起征点的情形,应按全额计算缴纳。

先给结论:按季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按现行规定,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三档标准对应三种计税期间,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的原文内容。
这一条标准的执行期间是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需要一并说明的是,起征点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按结论、含义、现行依据、新旧切换、征收率、开票选择、取数口径、核对渠道的顺序展开,所有结论均对应上述条文原文。
达到起征点就按全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把两种情形写在一句话里: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前半句决定不征,后半句决定怎么征——达到标准之后,按全额计算,而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算。
条文在这里用的是全额计算缴纳:达到起征点之后,按当期销售额全额计算,不适用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处理。所以季度销售额恰好等于30万元的,按上述原文属于达到起征点的情形,应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安徽税务部门在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2月)第七问中用的也是同一口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起征点销售额应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怎么算,法律也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第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现行起征点标准: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
现行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该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同一条还规定了销售额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也就是说,与起征点比对的是规定口径下的余额,不是随意的金额。
这档标准在安徽省层面同样有公开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2026年7月22日的公开材料中写明:为支持小微主体发展,政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标准上,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旧依据的停止执行与配套征管规则
新旧依据的切换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该公告原文为: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属于上述范围内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
配套征管文件也同步更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五条明确: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因此,2026年及以后属期的判断依据,应以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的起征点标准为准。
达到起征点之后:3%征收率减按1%的适用与除外范围
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还要确定适用征收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这一项的适用有一处限定:减按1%的范围是除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
预缴环节另有对应规则: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还有一类业务走的是不同口径。按同条第三款第2项,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免征、放弃免税与发票开具的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放弃优惠的期限限制同样是法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受三十六个月的限制,这一点在理解放弃免税条款时需要一并看到。
上述规则对应的选择权,是按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作出的。选择哪一部分、如何开具发票,属于纳税人结合自身业务情况作出的处理;本文只说明条文给出的选择权与开票口径,不代为作出选择。
判断用的销售额口径:以规定余额为准
判断是否达到起征点,先要确定比对用的销售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末段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这一句给出的是取数规则:涉及相关价款扣除的,先按规定的扣除口径得出余额,再用该余额与当期起征点比对。不涉及扣除的,按申报口径确定销售额后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对小规模纳税人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这一条用于确认纳税人类别,与起征点是两个不同的判断对象:前者决定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后者决定当期是否缴纳增值税。
黄山本地的核对渠道说明
政策口径的权威发布渠道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层面的政策文件与办税入口,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涉税事项的在线办理与办事指南查询入口见安徽政务服务网。本地事项清单与受理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当次告知为准。
黄山的纳税人需要核对本地办理要求时,可先通过上述官方渠道确认政策口径,再就本地受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官方来源与核验说明(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日)
本文引用的官方来源包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转载的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文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及其政策解读,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载页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见中国政府网政策文件库;安徽省层面的公开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2月)与安徽省税务局公开说明。以上链接均于2026年10月1日核验可读。
如果需要按本企业的计税期间与销售额逐项核对,可以通过文末共享微信二维码说明计税期间、本期销售额和业务类型,我们对照上述条文逐项检查。
参考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全文(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2月)
- 精准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 惠民利企助力高质量发展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入口与政策文件栏目)
- 安徽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入口)
- 安徽政务服务网(涉税事项办理与指南入口)
适用地区:黄山。政策、材料、费用和办理时间可能因地区、时间和主管部门要求不同而变化,提交前应以最新官方信息和实际办理系统为准。
常见问题
黄山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额度到底是多少?+
现行起征点标准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执行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季度销售额刚好30万元,能免税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恰好等于30万元属于达到起征点的情形,应按全额计算缴纳,不能按免征处理。
超过30万元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吗?+
不是。起征点是征税的数量界限,达到并超过之后按全部数额计算,不扣除起征点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征收率按第十一条为百分之三,再结合现行减征政策确定实际适用征收率。
判断用的是含税销售额吗?+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末段,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具体取数以申报表要求为准。
2023年第19号公告还能作为判断依据吗?+
该公告属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已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停止执行;与之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五条明确同时废止。2026年及以后属期应以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一条为准。
达到起征点后按什么征收率计算?+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同条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
预缴环节也有对应的口径吗?+
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6项,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收入需要开专用发票怎么办?+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第四条,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放弃优惠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