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
铜陵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依据分两层:《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起征点规则与授权,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的现行口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3%征收率减按1%。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本文不自行折算季度数值。
内容整理:方舟企探内容研究组首次发布:2026-06-30最近更新:2026-10-01来源查阅:2026-10-01适用地区:铜陵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现行公告的口径按"月销售额"表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按季申报如何对应门槛,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先给口径:免税的依据分两层,原文按"月销售额"表述
铜陵的小规模纳税人问季度免税额度是多少,需要先把两件事分开:一层是法律规定的起征点,另一层是现行有效的优惠公告。这两层的表述方式不同,直接混着用就容易出偏差。
第一层的依据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层是现行的免税与减征公告,它的门槛是按"月销售额"表述的。本文所有涉及门槛的引用,一律按原文口径,不替换成其他说法,也不自行做数值换算,这样每一次对照都有统一的参照。
把这两层分开记录还有一层用处:核对时如果发现对不上,可以定位问题出在哪一步——是身份判断错了,还是适用的文本选错了,而不是笼统地怀疑整个结论。这一段是核对方法,不是条文内容,写在这里只是为了让后面的顺序可复现。
身份这一层:谁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法》第九条把身份标准写得很直接: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同条还留了一条通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把这一条放在前面有用:判断能不能适用小规模相关的免税口径,起点是身份是否符合第九条的标准;身份与计税方法的选择是两件事,登记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改变第九条对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条给出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百分之三。现行公告中"减按百分之一"的表述,是在这个征收率基础上的优惠安排,两者的层级不同,引用时不混用。
起征点这一层:条文只给授权,不给数字
第二十三条的结构是"规则加授权":规则是未达起征点免征、达到则全额计算缴纳;授权是把起征点标准交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条文本身不写具体金额。
这一点对理解"额度是多少"很关键:条文层面不存在一个固定数字,具体标准要去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定与配套公告里找。这也是本文不把"额度"当成一个可以自行推导的常数的原因。
还要留意条文的表述对象:第二十三条处理的是"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与"达到起征点"两种情形分别怎么处理,它没有写出门槛的具体金额。所以凡是要给出具体金额的说法,都必须回到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定与配套公告,不能从本条推算出数字来。
现行公告这一层:免征与减征是两个不同的动作
现行口径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该公告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处理的是另一件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一条解决"免不免",第二条解决"按什么征收率收",两个动作的对象不同。
第三条写明执行期限: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有明确期限,意味着核对时要看当时有效的文本,而不是记住一个数字长期使用。
引用时还要保留原文的措辞细节:第一条写的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含本数"是原文的一部分,临界值上的处理按原文理解;第二条的征收率优惠与第一条的免征是并列的两项安排,适用其中一项并不当然排除另一项,具体如何适用要看当期有效的公告文本。
按季申报的怎么对应:不自行折算,按申报口径走
公告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没有出现"季度额度"这样的数字。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应的判断对象是季度销售额,具体如何对应、申报表怎么填,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
这里给一个可执行的核对顺序:先确认自己的申报期是按月还是按季;再按对应属期把销售额归集出来;最后对照当期有效的公告文本与申报表口径逐项核对。如果销售额接近门槛,建议把归集过程留痕,便于事后核对。
本文不提供折算后的数字,也不承诺任何税负结果——把原文口径与申报口径分开对待,是在这类问题上最不容易出错的做法。
再补一句边界:按季申报与按月申报的差别在申报期,不在身份的认定上。身份仍然按《增值税法》第九条的标准判断,申报期影响的是销售额归集到哪个属期、与申报表哪个栏次对应,这一点在核对时不宜与身份判断混在一起。
核对销售额时的三个动作(方法说明,非条文)
下面三点是申报准备的操作建议,不是法规条款,写在这里是为了让核对过程可复现:第一,把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与未开票但已实现的销售额分开列示,避免只看开票口径;第二,按属期归集,不要跨期混算;第三,把归集结果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逐项对照。
这三个动作不能替代条文与公告,也不能替代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它们的作用是让"我到底是多少销售额"这个问题有一个可以复盘的过程。
在铜陵怎么核对:入口与四项检查
具体到铜陵,涉税事项的在线办理与办事指南查询入口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省级层面的政务公开信息可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当次申报的填报口径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口径为准。
动手前按四项检查一遍:第一,身份是否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的标准;第二,当期适用的公告文本是哪一份、执行期限是否覆盖本期;第三,申报期是按月还是按季,判断对象是否对应;第四,销售额的归集口径是否与申报表栏次一致。
如需按这份顺序逐项核对销售额归集与申报口径,可以通过文末的微信二维码或在线咨询入口联系我们,便于逐项说明需要核对的内容。
把两份文本放在一起对读的四个检查点(方法说明,非条文)
这一节给的是核对动作,不是法规条款。第一步确定身份,看《增值税法》第九条的标准是否满足;第二步确定文本,确认当期适用的是哪一份公告、执行期限是否覆盖本期;第三步确定属期,看申报期是按月还是按季;第四步确定口径,把归集出来的销售额与申报表栏次逐项对照。
四个检查点之间是先后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身份判断在文本选择之前,文本选择又在属期与口径核对之前。跳着做容易出现"用对了数字、用错了文本"的情况,而这类错误在申报后才发现的成本通常更高。
把这份顺序写下来还有一个好处:下次再遇到同类问题,可以沿着同一条路径复核,而不是凭印象换一个说法。这一段同样是方法说明,替换不了条文与公告,也不构成对任何一家企业适用结果的判断。
本文不回答的部分
边界说明:本文只做条文与公告文本的对照,不计算任何一家企业的应纳税额,不判断能否适用某项优惠,也不提供任何门槛数值的折算结果。
兼营、差额计税、跨区域预缴、发票开具等具体业务问题各有专门规定,本文没有逐一展开;涉及历史申报、税务争议等事项,需要结合完整资料判断,应向相应专业人员咨询。
文中引用的《增值税法》条文出自中国政府网公布文本,公告内容出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均以原文为界理解,不作扩张解释。
参考依据
适用地区:铜陵。政策、材料、费用和办理时间可能因地区、时间和主管部门要求不同而变化,提交前应以最新官方信息和实际办理系统为准。
常见问题
季度免税额度到底是多少?+
现行公告的口径是按"月销售额"表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季申报的对应口径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本文不自行折算季度数值。
免税额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标准是什么?+
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减按1%和免征是一回事吗?+
不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讲的是免征(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第二条讲的是征收率优惠: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个解决免不免,一个解决按什么征收率。
政策到什么时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核对时应以当时有效的文本为准。
按季申报怎么对应门槛?+
公告原文的门槛按"月销售额"表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应季度销售额来判断;具体对应口径以电子税务局提示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准,本文不使用公告之外的数字作替代。
销售额怎么归集才准确?+
本文给出的做法是把开票销售额与未开票但已实现的销售额分开列示、按属期归集,再与申报表栏次逐项对照。这是申报准备的操作建议,不是法规条款;最终口径以申报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确认为准。

